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,民事訴訟管轄又稱“民事審判管轄”。基于管轄權而產生的,是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一種“恒定”,那大家知道民事訴訟管轄的劃分標準是什么?具體內容又是什么呢?一起來看看吧。
一、民事訴訟管轄的劃分標準具體如下所示:
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分為:級別管轄、地域管轄、專屬管轄、協(xié)議管轄。
二、民事訴訟管轄的具體內容:
1.級別管轄
大多數(shù)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。
2.地域管轄
(1)一般地域管轄:原告就被告。
(2)特殊地域管轄:
糾紛 | 管轄法院 |
合同糾紛 | 合同履行地 |
保險合同糾紛 | 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|
票據(jù)糾紛 | 票據(jù)支付地 |
運輸合同糾紛 | 運輸始發(fā)地、目的地 |
侵權行為 | 侵權行為地,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、侵權結果發(fā)生地 |
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 | 事故發(fā)生地或者車輛、船舶最先到達地,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|
公司設立、確認股東資格、分配利潤、解散等糾紛 | 公司住所地 |
【注意】特別管轄不排除一般管轄,上述糾紛均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|
3.專屬管轄:
(1)不動產糾紛: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;
(2)港口作業(yè)中發(fā)生的糾紛: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;
(3)繼承遺產發(fā)生的糾紛: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。
【注意】專屬管轄排除地域管轄、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。
4.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
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,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;向兩個以上法院起訴的,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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